案情简介:张先生于2011年9月到A公司处上班,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月A公司以发展问题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张先生劳动关系。张先生认为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与A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A公司则声称存在劳动合同,且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劳动合同。
律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A公司主张存在劳动合同,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证明,故不能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A公司以A公司发展问题为由与张先生解除劳动,不符合公司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对于张先生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律师提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在受到不公待遇时,要收集相关证据,以便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姑息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要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够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平稳向前发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和燕
作者: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