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为什么没为建筑业工人织起“防护网”
新华社合肥1月5日(记者 马姝瑞 姜刚) 近期,全国多地建筑业工伤事故频发,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难问题引发关注。记者采访了解到,工伤维权难的主要原因是,保险覆盖率低、工伤认定难。一位被采访的建筑工人问,我们的保险应该由谁上?建筑业工人啥时才能走出“一失万无”绝境?
参保比例不到1/4,“20人只办了2个人保险”
2014年12月29日清晨,北京清华附中一处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10人死亡,4人受伤;12月28日,安徽蚌埠一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塔吊在顶升过程中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12月19日,河南省光山县幸福花园小区工程发生一起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经记者简单统计,仅去年12月全国公开报道的在建工程坍塌事故就有7起以上。
长期以来,建筑业虽然是工伤事故的“多发区”,但却是工伤保险等保障制度的“薄弱区”。不久前,全国政协就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了解到,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建筑工人的权益特别是工伤后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工伤维权问题较为突出,其主要表现之一是工伤保险参保率低。据初步统计,全国4000多万建筑业从业人员参保比例不到1/4。
来自安徽界首市的邹河海干了十几年的建筑包工头,他手下的农民工在安徽、上海、浙江等各个地方都干过各种工程。他说,对于工伤保险,他和工人们根本不敢主动提要求,当然也没人主动给他们买过。
“2014年夏天我在山东一个工地干活,老板倒是给办了保险,不过是20人只办了2个人,老板说,出了事可以轮着用。”邹河海说,“其实,我们工人要求很低,只要工资不拖欠就好了,工伤保险,现在还真是不敢想。”
而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保险的缺失,“私了”也便成了普遍通行的处理方式。邹河海告诉记者,2014年8月,他舅舅的孩子在工地高层作业掉了下来,被钢筋穿腿。工程老板赔了8000元,介绍人赔了2000元,事情就算过去了。“至于工伤保险赔偿,买都没买,哪来赔偿呀!”
维权面临多重难关,工伤者多陷“一失万无”困境
据统计,建筑业工伤率仅次于采矿业。然而,多重原因导致工伤维权作为维护工人利益的“防线”常常“失守”,维权面临多重难题,往往使工人陷入“一失万无”困境。
深圳一位资深劳动法律师分析说,造成目前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直接参保率普遍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分包制等劳动关系特点使得工人的各种保障制度欠缺;其次,建筑工人普遍都是农民工,随着农村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直接参加工伤保险存在重复参保,虽然法律并不禁止,但在此情况下工人可能选择不参加,以免影响“拿到手的工资”;此外,建筑劳务公司为节约成本而不愿为工人直接购买工伤保险。
同时,缺乏相关证据认定也是阻碍工伤维权的原因之一。记者采访了解到,劳动合同缺失导致工人工伤维权遭遇“劳动关系认定难”,已经成为工伤维权第一道难以迈过的“坎儿”。也就是说,首先要证明劳动关系就已经大费周章,更不要说证明工伤责任,获得工伤赔偿了。
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发布的《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与工伤维权调研报告》显示,五年来该机构完整跟进的73个建筑工人工伤案例中,没有一例有正规的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工人工伤维权的关键难点有超过60%的人选择了“劳动关系认定”,另外有超过20%的人选择了“赔付执行难”。
记者了解到,建筑工人遭遇工伤后,希望获取工伤保险赔付,一般需经过劳动关系仲裁、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程序。而用人单位往往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拖延时间,导致工伤认定索赔至少得要三年,长则四年。很多农民工没有这么长时间可耗,最终被迫接受不合理的私下赔偿。
此外,因资质挂靠、层层分包导致工程安全监管乏力、工人工资被拖欠现象,总包与劳务分包乃至于包工头互相推脱责任、扯皮,包工制度下工人被置于一种遮蔽的劳动关系中,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得以规避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工伤工人的维权路遥遥无期。
为建筑工人织起“防护网”,将“工伤拒赔”纳入刑法范畴
如何为建筑业工人真正织起“防护网”,多位专家和基层工人表示,要多角度落实工伤保险,强化各项工伤维权制度的执行力度境。
首先,应通过多种措施确保工伤参保覆盖率提升。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地往往采取项目参保、商业投保等措施“补位”,比如要求项目在拿到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工程报价的一定比例参加工伤保险,为该项目的建筑工人“捆绑”参保等。如合肥市就普遍采取了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方式,每个建筑项目要获得施工许可证,就必须按工程报价的1.5‰投保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建筑工人工伤治疗费可由单位先垫付。
“参加工伤保险其实我们都愿意,特别是现在高层建筑施工危险系数更大,希望未来能降低参保门槛,落实项目参保,让我们更有安全感。”邹河海说。
同时,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负责人李大君等提出,应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将按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在工伤认定上落实“举证倒置”,只要用人单位拿不出工人非在本单位遭受工伤的证据,就采信工伤事实,缩短工伤认定期限;提高违法成本,对建筑企业违法用工、不依法参保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建议如“恶意欠薪”一样,将“工伤拒赔”纳入刑法范畴。
作者:马姝瑞 姜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