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报记者 匡名梅
案情简介:我在2014年1月到现在的公司上班,入职后第二天公司人事部通知我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月工资4000元,试用期4个月,试用期工资2000元,试用期满后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我觉得试用期有些长,但碍于刚找到一份自己喜欢的工作就没多计较。
试用期满后,公司却迟迟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多次找公司领导协商,但公司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答复。我现在想要辞职,但觉得公司在试用期和缴纳社会保险方面有过错,我想问一下:合同没到期,我能辞职吗?如果辞职的话,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李卉律师团队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公司一直没有给刘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刘女士不仅可以辞职,而且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与刘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法定的试用期应当不得超过两个月,四个月的试用期已经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刘女士可以要求公司以月工资4000元为标准,向其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李卉律师团队
打造中国女性维权第一团队
400-03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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