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大唐华银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综合考核标准》第16.3条:一年内累计无故旷工或擅离工作岗位15天及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电公司)员工曹继平同志已严重违反上述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本公司决定与曹继平同志解除劳动合同。请曹继平同志到金电公司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回本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特此公告。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