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
【关注劳动者权益】“同工不同酬”、“同制不同权”
泛滥的劳务派遣已突破法律底线
本报记者 张伟杰
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0月24日听取了关于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的报告。报告显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主要存在四个问题:
一是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及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偏低,部分已签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不到位,一些地方对企业用工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底数不清的问题仍然没有很好解决。
二是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
三是集体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滞后。
在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报告分组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对上述问题展开热议。
许多劳动者“被”劳务派遣了
据全国总工会对十几个省的调查结果推算,全国劳务派遣工有数千万人。一些行业和用工单位已经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的用工方式,个别单位甚至达到了90%,完全违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一般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
周玉清委员说:“用工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有的高危行业的用工单位为了减少工伤保险费用的成本(高危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用高于一般的服务行业),制造了许许多多的‘被劳务派遣’(劳动者不知道),使很多职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办法得到维护。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最多的是国企,特别是央企,包括金融央企,某个金融央企有40万职工,属于劳务派遣的有30万人。”
周玉清发出建议:尽快修改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最好修改劳动合同法,因为这个法律对劳务派遣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简单。如果劳动合同法一时不能修改,国务院的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也应该修改,如果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不能修改,那么人社部牵头的劳务派遣规定应该尽早出台。
陈斯喜委员也认为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存在着过滥的现象。“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在一些非公企业存在,在一些国有企业也存在,特别是在东北,一些国有企业使用的量更大一些,有些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达到了30%、40%。”
吴晓灵委员说,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下,指望把劳动派遣工真正落实到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是不现实的,但是“我希望做到长期用工,那就应该要求与从事同等工作的人同样的待遇。”吴晓灵认为,工会应该有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督的权力,对保护劳动者不好的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向工商部门提出注销这个劳务派遣单位的法人地位。
郑功成委员则认为劳务派遣被滥用的后果是一种“同工不同酬”、“同制不同权”。
“我们了解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劳务派遣大量存在,劳务派遣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就是‘同工不同酬’、‘同制不同权’,这跟过去人身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一样,这对市场经济基本规则和社会公正是极大的破坏。现在‘同命不同价’的法律障碍已清除,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若任‘同工不同酬、同制不同权’现象持续甚至蔓延下去,社会风险就可能进一步积累。”郑功成建议,尽快完善劳动法制。“尽管修改劳动合同法不能太急,但至少应该有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来明确劳务派遣的确切含义及适用范围,什么岗位才能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不能再拖延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单位其实更应该起模范带头作用。”
郑功成还建议强化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他说:“办劳务派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具备保证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各种权益的资信与实力,现在看起来这方面的问题还不少,一些派遣公司并不具备相应资质,被派遣劳动者得了职业病或者遇到工伤事故、领不到工资时,两方面都找不着,所以这方面的监管应该作为一个重点。”
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依然很低
《劳动合同法》实施近4年后,劳动合同签订率显著提高,合同期限短期化现象明显改善。截至2010年底,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7%,比2007年底提高6.3个百分点。广东省抽样调查显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1年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所占比例从60%降到10%以下,3年左右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占比例从30%提高到80%以上。
“从执法成绩的角度来看,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的覆盖率已经达到了97%,但是关键词在于‘规模以上企业’。”蔡昉委员说,调查发现劳动合同的签约率是比较低的。从国家统计局对农民工的监测情况看,2010年外出受企业雇用的农民工签合同的比重只有42%,有几个行业中没有签合同的比例非常高,比如建筑业中71%没有签合同,在制造业中有52%没有签合同,服务业中有63%没签合同,这个比例还是相当大的。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农民工已经有1.6亿,其中96%以上都是进城的,这部分人已经是城镇全部就业人数中的1/3,是一个重要的城市就业群体。
“从增量上来说,每年新增的劳动力主要来自于这部分人,如果这部分人的签约率如此之低,就会导致整个签约率低,特别反映在中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的一些行业中。”因此,蔡昉认为:“如果说抓住了农民工的签约情况,实际上就重点抓住了能够显著提高法律执行效力的一方面。”
郑功成委员也表示,劳动合同法既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依据,又是劳动者安居乐业的基石,还是提高就业质量、保证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的前提条件。包括职业病的防治,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就很难认定受害的劳动者到底由谁来承担责任,其他一些跟劳动相关的法律政策也很难得以实施。所以劳动合同法是非常重要的。
劳动监察力量太薄弱了
执法检查报告显示,我国现有劳动保障执法专职监察员约2万人,平均每人需面对1700多户用人单位、近2万名劳动者。与所承担的执法任务相比,机构设置不规范、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严重不足、监察队伍素质有待加强等问题十分突出。
对此,哈斯巴根委员说:“这个力量太薄弱了,与劳动监察的任务很不适应,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建议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的建设和执法人员的能力建设,合理配置劳动监察队伍编制,保证执法工作的必要经费和装备设施,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对劳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动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金硕仁委员建议搞好劳动监察工作。“要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劳动监察队伍,其执法重点是以执法行政纠正和打击那些违法经营者,如恶意拖欠员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低于国家或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随意叫员工加班加点,却不支付加班费等。加强劳务监察的力度十分必要,有利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和完善健康有序的劳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