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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嘉宾
林子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一名读者咨询,她是从其他地区移居珠海的,户口在珠海。由于年满50岁,用人单位改签了劳务合同,并改成半年签一次,单位还停止为其购买社保。但她购买社保不足8年,退休又不到法律规定年龄。读者问,用人单位这样做合法吗?她该如何维权?
林子俊表示,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读者的表述,此前她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其年满50周岁的原因,公司将用工方式作出了改变,变为了“劳务用工”,并且每半年和她签一次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等的规定,这种做法没有经过与读者的协商,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读者可以依法主张合同继续履行,或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关于读者来信中提到的社保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其还未到达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购买社保,由单位在计发公司时代扣代缴。单位以此理由停止为读者购买社保违反法律规定。读者可以先与单位协商看是否可以和平解决,如协商不成,读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循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在现阶段读者需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费凭证等,在提起劳动仲裁时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