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海南省人社厅获悉,人社部制定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将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明确,被派遣的劳动者将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者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到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据悉,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在2013年7月1日新修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时,被派遣的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连续的劳动服务时,其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样的工资调整的权利。而此次《规定》出台的背景在于,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用人单位不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劳务派遣人员遭遇工伤、突然辞退等状况时难以维权等问题一直而且仍然存在。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应依法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劳动者认为权益受损,可到辖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者维权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仅要保留自己目前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的证据,而且要提供该用工单位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同的劳动者的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等证明材料。
另据悉,目前,海南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有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康斯坦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新珠江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众合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红海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澄迈卓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海南天略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海南维兴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三亚中改院教育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记者 孙婧)
(国际旅游岛商报 孙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