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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聘书,不等于依法签劳动合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20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68

本报3月18日讯(记者 许君丽 通讯员 周君文) 秦某去年被文登某公司聘为销售主管,只发给他一个加盖公章的聘书,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今年,公司口头辞退秦某,秦某提出经济补偿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得二倍工资。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公司发聘书不等于签劳动合同,依法支持秦某请求。

去年3月,来自青岛的秦某到文登一房地产公司应聘销售主管,公司认为秦某符合岗位要求,遂发放加盖公章的一纸聘书。聘书明确了秦某的报到时间,还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进行说明。一周后,秦某到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双方一直未订书面劳动合同。

今年3月初,因其他原因,文登这家房地产公司口头辞退将秦某。秦某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和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付的二倍工资。遭到拒绝,秦某向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除具备法定必备条款外,还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才能生效。

该案中,公司向秦某所发聘书只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进行了说明,且只有公司一方加盖印章,并无秦某本人签字,不符合劳动合同订立要件,故不能视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秦某的请求应得到支持,仲裁委依法支持了秦某的请求。

作者:许君丽

周君文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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