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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劳务派遣单位须取得经营许可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9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10

本报讯(记者田玥)5月6日,记者从全省劳动关系座谈会上获悉,我省今年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今年7月1日起,经营劳务派遣的单位必须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到2016年3月,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必须降到规定比例,即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据介绍,我省目前有300多家劳务派遣机构,劳务用工主要集中在中央在甘企业、部分省属企业、学校和医院。从7月1日起,经营劳务派遣的单位必须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加强对已依法取得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单位的监督管理;对退出经营的单位,指导其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与用工单位写上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省人社厅要求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短期内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存在困难的用工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尽快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实施调整用工方案,在两年内逐步降至固定比例。按照暂行规定统筹规范用工单位退工行为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避免出现大规模退工或裁减人员。

另外,今年下半年将对劳务派遣企业规范经营情况和用工企业调整方案及按比例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在法定时限内没有依法取得省人社厅批准发放的劳动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依法查处。

作者: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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