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记者从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我在他们单位上了快半年的班,竟然不承认?”洪女士很气愤。2012年11月底,洪女士来到乌鲁木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经理助理工作,工作期间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
2013年4月中旬,洪女士被通知离职,她本以为公司会按照工作时间核发当月工资,“其实没多少钱,但公司就是不给!”洪女士说。为此,双方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但公司不服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支付洪女士当月报酬的仲裁,遂诉至新市区人民法院。
此科技有限工作诉称,公司未与洪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故不予支付其离职当月工资及其他费用。经法院审理查明,洪女士确实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在此公司从事经理助理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工作记录、考勤表为证。
故法院判决,此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洪女士支付当月工作天数的劳动报酬,并支付洪女士在其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同时应向洪女士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手续。法官提醒读者朋友,不论在什么单位工作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以备不时之需。同时提醒用工单位,不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或将面临更多制裁。
(原标题:乌鲁木齐:未签劳动合同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