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晓燕 通讯员 周玉旺)栾某在未与山西某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参与了该公司某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工程物质采购的审核、劳务管理。可是干了近两年时间,栾某却未能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于是,栾某与建筑公司对簿公堂。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栾某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建筑公司支付栾某劳动报酬6万元。
山西某建筑公司是某工程项目承建方,刘某是该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投资人杨某与刘某是亲戚关系,为该工程主要负责人之一。2011年,栾某与杨某一起进行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期间杨某与刘某商议任命栾某为采购主管,刘某没有明确表态。2012年5月,该工程开工后,栾某负责工程物质采购的审核、劳务管理等工作。2012年9月,栾某屡次讨要劳动报酬未果,只好离开该工程项目部,并向山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劳动期间的报酬9万元。经裁决,仲裁委支持了栾某的仲裁请求。但建筑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建筑公司认为,自己与栾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安排其在项目部工作,不应支付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栾某与建筑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栾某在原告项目负责人刘某知情的情况下,为某区工程项目付出劳动,栾某有权向受益方即该工程项目部索取应得的劳动报酬。而该工程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筑公司作为设立人,应对其设立的工程项目部从事的生产经营或其他业务承担责任。
作者:赵晓燕 周玉旺
(来源:山西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