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08200161
点我发信息
 
成都诚挚劳务有限公司 » 资讯 » 劳务法规 » 正文材料销售 材料采购 劳务法规 劳务输出 建筑劳务 劳务中介 

宁德规范劳务派遣督促同工同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11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1

本报讯 (记者 庄严) 本报登出《被滥用的劳务派遣》一文后,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日前,记者从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4月1日起至6月30日,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依法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督促劳务派遣单位调整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规定。

目前,宁德市有劳务派遣单位十余家,还有众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上万人。在同一个单位、同一个岗位、干着同样的活,工资却与正式员工有着很大差距,这是目前大部分劳务派遣员工的现状。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去年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修改,它剑指劳务派遣,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要求,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作者:庄严

分享与收藏:加入收藏栏  资讯搜索  告诉好友  关闭窗口  打印本文 本文关键字:

新闻视频

 
七月DT模板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最新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诚挚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蜀ICP备16025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