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报记者 袁耀娟
咨询 读者张某:2013年5月30日,我妻子刘某入职一家服装厂裁剪车间,并与服装厂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800元。同年7月1日,该服装厂向我妻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她在2013年6月份未完成工作定额,应当视为不能胜任工作。请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 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婷: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合同。不能完成工作定额,也就是不能胜任工作,就是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说明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这项工作的能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即使刘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服装厂也应当对其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或将刘某调整到能胜任的其他工作岗位,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工作岗位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履行了以上义务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职业能力,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前提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服装厂在未对刘某进行业务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