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8月13日消息 今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继实施。《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8月2日公布,将于10月1日起实施。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指导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近日,青岛市人社局拟定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并正式向社会发布,有需要的市民可登陆下载(http://hrss.qingdao.gov.cn/rsj/43/156/19801.html)。
劳务派遣年限有明确规定
在工作岗位方面,根据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基于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载明,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的岗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其岗位如属临时性岗位,则派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如属替代性岗位,则派遣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如属辅助性,无时间限制。同样,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中也载明,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属何种性质,不同性质的岗位,派遣协议期限要求也是不同的。
必须“同工同酬”
在劳动报酬方面,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基于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中均载明,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劳务派遣协议须向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容和格式要求上,《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对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作出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派遣期限、岗位和人员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服务费以及支付方式;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违约责任。
同时第五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对上述内容一一作出规定。
劳务派遣公司需申请许可证 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此外,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根据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今年7月1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今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下发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主要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
根据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目前,青岛两级人社部门已正式开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